稅 目3:土地增值稅


課稅原因:移轉土地且有增值者
繳納時點:土地移轉時
繳納方式:申報納稅
節稅重點:(1)以多處取代一次
     (2)善用夫妻間相互贈與免贈與稅的方式


賣房子,一定會面臨土地增值稅的問題。依規定,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,房屋所有權人應按土地漲價總金額來徵收土地增值稅,完全符合  國父所說的「漲價歸公」精神。但如果是因為繼承而移轉的土地、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,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,則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

該如何規畫土增稅的節稅?建議你,出售土地時,應先試算土地增值稅的稅額,以盤算其出售土地的成本,或分析應負擔多少稅負,才可取得最好的出售價格。


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,除了符合一生使用的自用優惠稅率為10%外,其餘則依持有土地年限及超過漲價總金額倍數,分有20%30%40%不等的一般稅率及按持有年限分別減徵百分比之計算。


土增稅的計算公式看起來似乎很複雜,但其實只要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(etax.nat.gov.tw)上點選左側的「線上稅務試算」,再點選「土地增值稅試算」,輸入你的土地資訊,就可輕易分別試算出優惠和一般稅率的土地增值稅額。


而想要精省土增稅,可以採取「以多處取代一次」及「善用夫妻贈與」等方式雙管齊下,以下分別說明。


1. 以多處取代一次
由於出售土地享用「一生一次」自用優惠稅率並不限「一處」,換句話說,只要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,即可「一次多處」享用。但要注意,立約日限「同一天」訂立,而申報日也需「同一天」,這只要向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申報即可,
這是作者於90年3月23日向財政部請釋核准的。


2. 善用夫妻間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方式
若自己的優惠額度已用掉,但配偶還沒,就可以將要出售的土地先行贈與給配偶,並選擇土增稅緩課,當土地出售給第3人時,由於配偶尚未使用,這時就可以派上用場了。


土增稅大利多 一生一次到一生一宅:

為了活絡房事,行政院規畫放寬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優惠稅率,除了原本的「一生一次」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可用外,還多了一項「一生一宅」的節稅效率。所謂的一生一宅指的是,不限次和和金額,只要設藉滿6年,出售前5年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就還是可以用10%的優惠稅率。但要注意的是,必須優先使用「一生一次」,才能採「一生一宅」,如從未申請「一生一次」,就不能直接要求先適用「一生一宅」。


重購退稅 追蹤5年

忠明2年前在新店買了間套房,由於工作的關係將調到新竹科學園區,因此打算賣了台北的房屋改到新竹置產。朋友阿龍因為從事房仲業,特別提醒忠明,買屋與賣屋的時間最好不要間隔超過兩年。


因為,如果忠明新購房屋的土地地價,超過原本出售房屋的地價,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,即可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內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,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,如果在承買時能多做評估,就有可能全額退稅;而且,重購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。另外,符合重購退稅者,不論「先賣後買」或「先買後賣」都可適用。


不過,退稅後「5年內」,不得再移轉或變更為非住宅用途或將戶籍他遷,一經查覺,將被追繳已退回的稅額。這裡所說的「移轉」,除買賣外,也包括贈與,實務中常有配偶或親等贈與而被追繳的案例,尤其是只要合乎退稅的案件,捐稅機關未來都會列管追蹤的,千萬不要心存僥倖。例如贈與太太房地產後,5年內賣掉,即會被追繳已退回的稅額。


讓別人設籍,是否就不能適用優惠稅率?

土地所有權人常遷就於親戚朋友的小孩學區就讀問題,不得不借戶口設籍。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,雖設有他人戶籍,經查明確無出租或營業事實者,可經由土地所有權人與設籍人,分別填寫「無租賃關係申明書」後,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享用10%計課土地增值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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